质量方针 目标与声明
1 质量方针
质量方针:公正、科学、准确、高效
质量方针内涵:
质量方针既是本中心的质量追求和对顾客的承诺,也是本中心全体员工的工作准则。其内涵解释如下:
“公正”,就是要严格遵守“公正性声明”,独立开展鉴定工作,不受来自商业、财政等方面的干预和其他内部和外部的行政压力,确保鉴定行为的公正性。
“科学”,就是选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科学的检测方法,确保鉴定结论和质量评价的科学性和规范性。
“准确”,就是要树立“质量第一”的思想,始终把质量贯穿于鉴定工作的全过程,保证鉴定工作准确可靠。
“高效”,加强员工的服务意识,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,提高鉴定工作效率,热忱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,让顾客满意。
2 质量目标
司法鉴定文书准确率100%,异议成立率≤4‰,委托方满意率97%以上。
3 质量声明
(一)鉴定中心全体人员,在鉴定工作中始终坚持质量方针,为完成质量目标作出不懈的努力;
(二)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、法规和技术标准,符合RB/T 214-2017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》、RB/T 219-2017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》及其应用说明的要求,不断完善质量体系,使之持续有效地运行;
(三)定期或不定期对鉴定中心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各种培训,以提高鉴定中心所有人员的综合素质。全体鉴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,依法开展鉴定;
(四)鉴定中心用仪器设备必须符合鉴定标准要求,保证所有计量器具都在计量检定合格期内使用;
(五)鉴定中心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手册、程序文件、作业指导书和有关规章制度,任何影响鉴定质量的不良行为,均要追究质量责任;
(六)重视鉴定质量信息反馈,客观、公正地处理使用单位对鉴定质量的投诉;
(七)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网络,对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;
(八)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质量体系的审核、评审,使鉴定中心的一切质量活动均按质量手册的规定运行,保证质量体系始终能满足鉴定工作质量的需要。
4质量承诺
(一)本中心具有独立开展鉴定工作的能力,不受来自商业、财务、行政和其他方面的干预,并能通过相关措施防止商业贿赂。
(二)本中心无论执行政府委托任务,还是受理客户的委托鉴定,对所有委托方都提供公正科学、准确可靠、优质高效的服务。
(三)所有鉴定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指定部门考核合格,并持有与自身承担的项目相适应的鉴定资格证书。
(四)严格遵守鉴定工作程序,执行国家、行业和地区有关鉴定的标准、规范,不断完善质量体系,使之持续有效运行。
(五)所有仪器设备均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有关规定进行检定、校验、检验和验证,合格后方能使用。